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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初读笔记(5) ----对政府、部门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来源:胡晓翔 智囊团成员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时间:20年05月21日  原创

  本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对政府、部门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较于第九十条的主要针对政府或者部门履职不到位,本条则针对的是其中理当履职的具体公务人员的不法作为,即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问责。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除此而外,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还有党纪政纪惩处。特别是,《刑法》对此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刑事责任。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如果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是过失的主观心态,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若由此导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具体见《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徇私舞弊”行为,并不单独构成“徇私舞弊罪”,系指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不可为而为,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加重情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必须秉公守法,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惩处。由于这种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所以主观恶性要比第一款的规定严重,故本款规定了较重的处罚。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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