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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冲击:《互联网+医疗服务》加速赋能医院“医疗互联”
来源:秦永方 智囊团成员    时间:20年05月14日  原创

  疫情影响,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迅速,推动了患者的分流,医院的诊疗量大幅下降,医院收入断崖式下降,财务危机风险显现。


  1、医院面对疫情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双重冲击


  新冠疫情的影响和冲击,由于限制医院就诊人数,患者担心感染等因素,互联网医疗需求被激发,互联网医疗再次被关注,迎来了发展的大机遇。疫情期间,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互联网医疗,主要是第三方为医患搭建的平台,患者少跑腿,医生也增加了额外的收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强调的是医患主体地位,医院作为线下医疗实体平台,互联网医疗服务对医院带来哪些影响和冲击?


  (1)患者分流影响医院门诊量下降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患者问诊咨询,许多患者可以减少到医院就诊次数,可能会影响到医院的门诊量下降。


  (2)医院门诊收入下降


  互联网医疗服务,第三方平台主要靠流量和大数据分析赚钱,平台费用较低,基本上免费提供,与到医院上门就诊费用较高不一样,可做可不做的检查相对不好开展,收费相对较低,会影响医院门诊患者的减少,进而影响到医院门诊收入,门诊收入会出现下降的趋势。


  (3)医生的收入提升


  互联网医疗服务,提升了医生的服务价值,增加了医生的收入,可以充分体现医生的价值,有利于推动医生自由执业。


  (4)医生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界定难


  公立医院的线下实体优势使然,许多医生不愿意下海,尽可能的在医院工作,由于医院绩效给的少,有可能出现医院工作少干点,工作闲暇之余,可以通过互联网医疗赚点外快,出现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界定难。


  (5)医疗服务行为监管难


  对着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加快,医生自由执业,最好的是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把患者转介绍到执业的医院,推荐患者药店买药和医技检查中心,还可以实现价值社会补偿,导致监管更加困哪。


  (6)医疗纠纷处理难


  互联网医疗服务,最大的难点在于,出现医患纠纷,甚至医疗事故,界定、处理更难。


  医院面对疫情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双重冲击,赋能医院加强互联网运营绩效管理。


  2、互联网医疗势不可挡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提出一是加快建设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按照安全为先、保护隐私的原则,全面建成互通共享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强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强应用支撑和运维技术保障,打通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同时,对发展远程医疗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一是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二是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提早实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开展、规范服务,以人为本、满足需求,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第三部分,试点内容。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行为、服务管理、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相关责任、风险防控、支撑机制等提出原则性要求。第四部分,试点地区和时间。第五部分,有关要求。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四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提出,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配套医保支付政策,并根据服务特点完善协议管理、结算流程和有关指标。积极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引导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探索新技术条件下开放多元的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


  2020年2月2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为防止出现虚构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意见》还要求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和处方审核等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强调,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02号)指出,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统一医疗服务工作量统计口径。同时“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发布。


  3、赋能医院“医疗互联”运营管理


  “互联医疗”与“医疗互联”,具有不同的涵义和特征,互联医疗是基于互联网思维,更多的侧重是宣讲、裂变、快速传播、健康咨询、问诊、慢病开药等,附带医疗功能,以第三方平台为责任主体,强调的是医患主体地位;医疗互联是基于医疗为主,借助互联网思维,实现医院的部分线下医疗,通过互联网工具,方便患者,以医院为责任主体,以医疗为中心,强调医院、医生、患者、平台各方的主体地位。


  互联网医疗服务疫情期间发展快,秩序回归正常后,预计互联网医疗服务许多问题会显现,这也是对互联网医疗服务非常审慎的关键,医院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是最好之路。


  (1)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


  医院面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冲击,要未雨绸缪加大投资,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为医患提供更好的平台,也是为了在“医院-医生-患者-医保”四方博弈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可以通过购买或租借第三方互联网医疗平台方式,减少互联网医院建设投资失败成本。


  (2)加强互联网医院运营


  有了互联网医院线上平台,不标志互联网医院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只有把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好,需要组建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部,线上线下互动,加大医院重点专科、名医、专家等品牌打造,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才能提高互联网医院的竞争力,医院才能确保互联网医院获得较大成功。


  (3)强化互联网医院绩效考核


  有了互联网平台,有了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团队,关键还需要绩效考核配套,誉方医管在帮助医院构建互联网运营管理体系中,更多是通过绩效指挥棒作用,加大激励和倾斜力度,按照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咨询诊疗服务量、健康宣教文高量、义诊下乡次数、诊疗收入、吸引来源就诊等指标,用绩效考核驱动互联网医院发展。


  总之,面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潮流势不可挡,要发挥医院平台实体影响力作用,借势发展,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医院一旦“迷糊”,不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冲击,有可能会受到“网红医院”、“网红专科”、“网红医生”互联网的巨大冲击,所以说医院不能“糊涂”,要有充分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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